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1998.11.29国务院令第253号)第二十条,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,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。我们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。
竣工验收条件
1.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(表)或调查报告(表)(修正稿)。
2.产能在75%以上。
3.环保设施(废水处理工程、废气处理工程、噪声控制工程)正常运转。
4.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5.取得市政排水许可证。